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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6日電)勞動部今天表示,勞工若將加班費換成補休,但在跟公司約定的期間內沒有休完,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費。 許多公司會跟勞工約定,加班費以補休的形式給予,但都會有要求勞工必須在某個期限內休完,否則自動失效。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關係司司長謝倩蒨說,這是違法行為。 謝倩蒨表示,勞工沒有事前拋棄加班費的權利,一定是要有加班事實後,才由勞工選擇是要補休或拿加班費。 如果勞工無法在跟雇主約定的時間內休完加班的補休,勞工可以主張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。 如果雇主說沒有在期限內休完,補休就會自動失效,且也不能換成加班費的話,謝倩蒨說,這是違法行為,等同於雇主沒有支付勞工加班費。 另外,如果1例1休通過後,勞工在休息日工作1小時,會以工作4小時計算,如果要換成補休,雇主也必須給勞工4小時的補休。 而勞動部長郭芳煜今天也說目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前2小時為勞工時薪x1.34跟後2小時為勞工時薪x1.67,但勞工加班8小時,補休卻只給1天並不公平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關係司司長謝倩蒨說,這是下階段的修法目標。10507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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